宜蘭監理站函示「有關外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租車乙案」
宜蘭監理站103年10月1日北監宜三字第1030008381號函示:有關外國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租車乙案如下:
1.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地1款「租車人自己駕駛者,應領有有效知本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另依
 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55條之1「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佑效之證是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
2.另查大陸地區現行兩岸駕駛執照之互惠,僅為經許可停留或居留一年以上者,可申請國內駕駛執照之考驗,需經比是合
 格得免路考。爰事,請轉知會員辦理租任車輛應詳細審查租車人須持「互惠國地區」之國際駕照始可租車,如違返前揭
 規定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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