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5月10日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2年5月21日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3年3月11日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9年3月11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命名為宜蘭縣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同業之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所設於宜蘭縣。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及舉行總動員法令並參加各種社會運動事項。
      (二)承辦政府機關委託業務及台灣省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宜蘭縣商業會委辦事項。
      (三)會員須要物品之共同購入,保管運輸及其他必要之設施事項。
      (四)辦理會員資格之證明及各項文件之代收、代書、補正、說明、委催、調查、複估、校正與其他服務事項。
      (五)關於會員營業上之改良發展、指導、研究、調查、統計、編纂、徵詢、及向政府建議事項。
      (六)會員營業上弊害之矯正、爭執之調處事項。
      (七)關於會員員工之互助、救濟、進修、商業之互助、保險、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八)會員業務必要時之維持及請求政府維持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1. 以租車為營業之小客車公司行號為本會會員
      2.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靠行業者得經由所屬公司會員推薦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一般公司行號:以各該公司行號或營業所站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其代表人數每一個會員單位推派代表一人,但其所屬車輛每超過十輛得增派代表一人,但最多以七人為限。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停止當選為理、監事之一切權益。前項
         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即應解職,由候補者遞補之。
      (四)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報請主管機關停止辦理公司及車輛異動手續,停發會員證,並處一千
         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經停權滿一年仍不履行者,得報請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經除名後需重新辦理入會手續及繳交入會
         費。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即日起實施。

第 八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其餘的權利(提案討論)義務與會員同。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
      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出缺
      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職員擔任。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第廿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代理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一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出席人數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五條  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甲種租車公司每年會費5,000元,乙種租車公司每年會費3,000元,丙種租車公司每年會費3,000元,車
         輛年費每部每年500元。贊助會員每年會費1000元。縣外公司在本縣設立分公司或營業據點,甲種公司每年新台
         幣壹萬元,乙、丙種每年捌仟元,不計車輛數。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之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九條  本會每年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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